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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ecoin - An open-source peer-to-er digital currency“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2025-04-23 1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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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适时介入侦查,参与案件讨论,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锁定关键证据:一是对涉案的QQ号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就可恢复的6万条QQ号码向腾讯公司进行核实,证明涉案QQ号码实名认证达到91%以上;二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平台的名称、交易信息、支付账户等信息,形成证据闭环;三是针对涉案信息数量巨大、无法逐条核实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对每个文本随机抽样,再使用权威数据库对样本同一性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在审查起诉期间,牟某某提出其实际出生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犯罪时只有17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其出生地,调取相关书证,走访村委及附近邻居,最终认定牟某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

  分层分类处理。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数额等,对在案人员进行区分处理。在本案中,林某某专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核心、关键人员;吴某某为林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的基础,两者均要依法从严惩处。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继续销售赚取差价,或自用牟利,情节相对较轻、获利较少,可根据买卖公民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退赃等情况,依法从宽处理。梁某某建立群组、牟某某进行日常维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推广、担保,且两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牟某某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仅二个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其他被告人提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梁某某、牟某某开展帮教,并联系其所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目前牟某某已重返校园。

  2019年7月以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成立A文化公司,申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谢某某负责公司人事、制度管理,并聘请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对接药商进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等。公司内部组建培训部、数据部、热线部、回访部、财务部等,分别由郝某某等人担任部门负责人。培训部负责招聘员工的培训,数据部负责接听来电并将被害人信息分配至热线部、回访部,热线部、回访部下设组长、业务员,组长负责上传下达、管理组内业务员,业务员根据培训话术实施诈骗。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低价采购降糖产品、穴位压力刺激贴、三七粉等后,通过在电视台投放事先录制的广告,伪装成糖尿病康复专家在线直播接听患者电话解答、推销降糖产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咨询。待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指导老师、专家,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诱使其对自身病情产生错误认识,先以广告中的产品可高概率治愈糖尿病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降糖产品,再进一步通过夸大产品功效等话术层层诱导,诱使被害人购买其自行包装生产的其他高价保健品。在被害人购买后通过快递寄送并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诈骗资金。经核实,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申某某等400余人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将低价购买的药品、保健品充当治愈糖尿病的“神药”进行销售,骗得全国各地中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参与协同治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中发现,老年人容易轻信电视广告中的“专家说法”,被诈骗分子诱骗钱财,遂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短视频、社区普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提升甄别能力,保护自身财产。针对申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委托他人制作广告短片,引导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对广告制作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针对申某某等人利用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向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强化寄递安全责任。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培训,进一步规范落实寄递安全责任。

  调查核实。针对发现的线索,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比对银行借款数据,查明张某某、杨某乙系在校学生以及其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在某商业银行借款16万元等信息。另查明,同日,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将该16万元贷款又转入该商业银行贷款扣款专用账户,偿还了其他人贷款。综合以上数据分析,许某某为张某某办理的贷新还旧借款,是借用张某某名义办理的借款,实际用款人应为他人。二是通过查询刑事检察案件数据信息,发现为张某某、杨某乙等人办理金融借款的客户经理许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在另案中为许某某提供借款户头的社会人员刘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内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调查询问许某某、刘某,其二人承认在社会上找借名“户头”,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事实。三是调取某商业银行贷款档案资料、凭证,以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向张某某发放16万元贷款相关证据,查明了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2016年12月21日、2017年4月17日、4月23日,分3次将该笔贷款用以偿还了杨某甲等人在该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合计14万余元,以及剩余款项由许某某支取的事实。四是询问法院原承办人,查明了其明知杨某乙未到庭参加调解,仍违法调解结案的事实。

  2017年5月,湖南省益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与任某某等4人分别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任某某等4人均选择留地安置方式。同年12月,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安置领导小组为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防止城中村新增问题,印发,规定取消该县留地安置方式,一律实行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相关安置协议遂未继续履行。任某某等4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履行约定的安置义务,并责令当地村组协助落实。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县自然资源局是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县人民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因当地拆迁补偿政策调整,留地安置已经无法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责令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驳回任某某等4人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任某某等4人对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任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安置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遵照执行,县自然资源局单方变更协议属于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情形,行为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案涉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遂分别判决驳回了任某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任某某等4人仍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4年3月27日,为了解决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合规运输贮存、如何平衡消费者知情权与企业经营发展等办案难点问题,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餐饮行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参与,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凝聚保护合力。2024年3月29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约谈网络外卖平台,大力推广餐饮环节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严格规范预制菜运输和贮存,完善预制菜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同时,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区人大建立的公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预制菜检察建议衔接转化为区人大代表建议,强化监督协同。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料理包食品添加剂超标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开展抽检112批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42份,立案查处5宗,罚款10万余元;针对虚假宣传、贮存温度不达标、冷链运输不规范、增塑剂超标等问题,检查129家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立案查处1宗,通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2宗;针对预制菜公示制度配套规定不完善问题,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行业协会制作印发《规范预制菜经营倡议书》400份,并约谈外卖平台,倡导外卖平台在点餐页面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全区120家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响应;严格规范冷链运输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4家企业成为《预制菜冷链配送规范》等地方标准参编单位,17家单位参与《预制速冻鲈鱼片》等标准制定,入选广东省预制菜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记录封存和限制查询范围,最大限度减少轻罪前科信息的扩散,帮助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严重影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申请人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导致在入学、就业过程中遭受差别对待,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实犯罪记录是否妥善封存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刑事诉讼各环节是否妥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妥善封存。同时,注重延伸办案效果,协同多部门和社会力量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等指导教育。

  2020年8月,曹某乙的父亲曹某甲、儿子曹某丙、女儿曹某丁以山东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为民事案件被告,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诉。2020年12月31日,单县人民法院判决山东某某公司赔偿三名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李某某赔偿三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胡某某对该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判决生效后,山东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8日,曹某甲向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8日,单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查办理。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受理该案,分管副检察长主动包案办理,组织开展案情研判。针对当事人曹某甲反映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调查核实程序,多次前往曹某甲居住地走访,组织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村委人员现场座谈,全面了解曹某甲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等。查明:案发前,曹某乙系家庭主要劳动力;案发后,其妻子改嫁,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随曹某乙的父亲曹某甲共同生活;曹某甲及其妻子均已年逾七旬,其中曹某甲本人因患脑瘤于2010年做过手术,曹某甲的妻子患有慢性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山东某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宣告破产,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胡某某均无赔偿能力,民事判决至今未获实际履行。单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甲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其年老多病、行动不便、文化程度低,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曹某甲家中听取意见,帮助其完成司法救助申请,并及时向曹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与此同时,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积极开展调查核实。2024年3月21日,单县人民检察院向单县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单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切实在执行工作中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

  衔接社会救助。为帮助曹某甲家庭摆脱今后生活面临的困境,单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民政、教育、所在地镇政府等多家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一是做好政策兜底保障,根据曹某甲及妻子均年老多病、基本无劳动能力的现状,协调县民政局、当地镇政府为二人申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落实教育帮扶措施,联合教育部门协调曹某甲孙子、孙女所在学校,减免二人教育费用,由学校指定心理辅导老师重点关注姐弟俩的学习及心理状态,以确保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三是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会同县医疗保障局为曹某甲及妻子办理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优惠卡,缓解其家庭就医压力;四是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协调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对曹某甲给予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和帮扶,为其提供三只幼小青山羊,并教授养殖技术,变“输血”为“造血”,以确保其家庭收入持续稳定。

  某某集团公司系“某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2018年,陈某甲在未经某某集团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一处民房内灌装假冒的某某豆奶粉,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在周边多个省份进行兜售。为掩饰其假冒某某豆奶粉的事实,陈某甲在2021年下半年有意取得某某集团公司半年期限的经销代理权限。经查,仅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陈某甲向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等人销售假冒某某豆奶粉330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1万元。现场扣押已经加工完成的假冒某某豆奶粉523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另查明,杨某某向陈某甲销售带有“某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及纸箱11万余个;窦某某、陈某乙为陈某甲制造溯源二维码9.7万个。

  提出侦查意见建议。2022年5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到某某集团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9月24日,该局将案件移交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铜山区公安局)办理。经公安机关商请,徐州市、睢宁县两级检察机关通过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工作:一是对扣押的假冒某某豆奶粉进行质量检测,查清涉案产品质量。二是通过梳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实现对商标标识制造商、侵权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三是针对陈某甲2021年取得某某集团公司经销代理权限后真假混卖的情形,结合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进行甄别,扣除销售的正品数量,从而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四是及时对扫描二维码后出现的验证信息进行提取,以完整、有效固定电子数据。

  审查起诉。2023年1月31日,铜山区公安局以陈某甲、窦某某、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睢宁县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经检测,涉案假冒豆奶粉的维生素D含量和钙含量与标识不符,但豆奶粉中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等核心指标均符合国家关于豆奶粉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故陈某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准确认定罪名。关于窦某某、陈某乙提供溯源二维码的行为,经审查,扫描溯源二维码后跳转的验证页面显示“某某”商标标识,溯源二维码主要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窦某某、陈某乙二人与陈某甲不存在事前、事中通谋,遂依法将该二人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是宽严相济,分层分类处理。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考虑涉案豆奶粉系在小作坊中生产灌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依法严厉打击,遂对在案7名被告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充分考虑其具体行为作用、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主犯依法严惩并适用实刑,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额较小的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3年2月28日,睢宁县检察院以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某、窦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28日,铜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某、窦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至一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