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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澳门励骏(01680):新存续大纲及新公司细则Dogecoin狗狗币交易平台 - 狗狗币价格行情,实时走势图

作者:小编2026-01-04 13: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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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增加其股本,該新增股本之金額及須劃分之股份面值由決議案確定;(b)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較其現有股份面值為大之股份;(c) 在不損害先前已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之任何特別權利之情況下,將其股份分拆成多個類別,並分別賦予彼等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特權、條件或限制(倘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並無作出任何有關決定,則董事可作出決定),惟倘本公司發行不賦投票權之股份,則應在有關股份之名稱中註明「無投票權」之表述;倘股本括具不同投票權之股份,則須在各類別股份(具最優先投票權之股份除外)之名稱中註明「有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之表述;(d) 將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分拆至面值少於存續大綱所規定之數額(惟不得違反公司法之規定),且有關分拆股份之決議案可決定,在因股份分拆而形成之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類股份或多個類別之股份可較其他股份享有任何優先權利或附有任何有關限制,而該等優先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股份或新股份;

  12. (1) 在公司法、本公司細則、本公司可能於股東大會上作出之任何指示以及(倘適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並在不損害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之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之情況下,本公司尚未發行之股份(無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增加股本之一部分)將可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之時間、代價以及條款和條件,向其全權酌情決定之任何人士要約發售股份、配發股份、授予認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股份,然而,任何股份概不得以其面值之折讓價發行。就註冊地址位於任何特定地區之股東或其他人士而言,倘該地址在董事會認為若無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情況下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或董事會在作出或授出配發股份、要約發售股份、授予認股權或出售股份時,概無義務向上述股東或其他人士配發股份、要約發售股份、授予認股權或出售股份。因上述原因而受影之股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成為或被視為獨立類別之股東。

  22. 對於有關股份已於指定時間作出催繳或有相關應付之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本公司對每股(未繳足股款)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另外,對於一名股東或其承繼人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之任何衡平或其他權益之通知之前或之後產生,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之期間是否已實質到來,且即使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股東)之共同債務或責任),本公司對以該股東名義(無論是否與其他股東聯名)登記之每股(未繳足股款)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本公司於股份之留置權將延展至有關該等股份之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董事會可隨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之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本條公司細則之規定。

  38. 股份被沒收之人士將不再為被沒收股份之股東,但儘管股份被沒收,其須及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日期就該等股份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連同(倘董事酌情要求)從沒收日期至支付日期止期間就其產生之利息,利率按董事會所釐定計算(不超過年息二十厘 (20%))。董事會如認為合適亦可強制執行支付該等款項之要求,不作任何扣減亦不就沒收日期之被沒收股份價值作任何折扣,但如果及當本公可就該等股份收到全額付款後,該人士即不再負有上述責任。就本條公司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某一指定時間應付(無論按股份之面值或以溢價方式計算)之任何款項,儘管尚未到期,仍將被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且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應付,但僅就從該指定時間至實際支付日期止期間支付其利息。

  63. 本公司主席或(如有多名主席)主席間協定之任何一名主席或(如無法達成協定)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之任何一名主席應於股東大會上出任主席主持大會。倘於任何大會上,主席並無於指定會議時間後十五 (15)分鐘內出席或不願擔任主席,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多名副主席)副主席間協定之任何一名副主席或(如無法達成協定)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之任何一名副主席應出任主席主持大會。若主席或副主席概無出席或概不願擔任大會主席,則在場董事須推舉其中一名出任主席,或如只有一名董事出席,則其須出任主席主持大會(如願意出任)。倘無董事到會,或每一名出席之董事均拒絕出任主席,又或所選舉之主席須退任大會主席職務,親身或(如股東為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之股東須選舉其中一人出任大會主席。

  (c) 倘股東透過出席其中一個會議地點及╱或倘股東利用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電子設施或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而未能運作,或任何其他安排未能令身處會議地點(主要會議地點除外)之人士參與為此而召開大會之事務,或倘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儘管本公司已提供足夠電子設施,惟一名或以上股東或受委代表未能取用或持續取用電子設施,將不會影大會或所通過決議案或會上所處理任何事務或根據有關事務所採取任何行動之有效性,前提是整個大會期間須有法定人數出席;及(d) 除通告另有註明外,倘任何會議地點位於主要會議地點所屬司法權區外及╱或倘為混合會議,本公司細則中有關送達及發出大會通告以及遞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時間之條文將於提述主要會議地點時適用;以及倘為電子會議,遞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時間應在大會通告中註明。

  77. (1)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或在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強制要求提供電子地址以收取文件或資料時,本公司應提供電子地址以收取關於股東大會受委代表之任何文件或資料(括任何代表委任文件或委任受委代表之邀請函,證明委任受委代表之有效性或其他關於委任受委代表所需之任何文件(無論是否本公司細則所規定)以及終止受委代表授權之通告)。倘提供該電子地址,本公司將被視為已同意通過電子方式將與前述受委代表有關之任何文件或資料發送至該地址,惟須遵守後文規定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指明之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時決定將任何該電子地址一般性地用於前述事宜,或專門用於特定會議或目的,若確定如此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電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傳送和接收該等電子通訊施加任何條件,括(為免生疑問)施加本公司指明之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倘根據本條公司細則須發送予本公司之任何文件或資料以電子方式發送予本公司,則該等如非經由本公司按本條公司細則提供之指定電子地址(或如本公司並無就收取該等文件或資料指定電子地址)所收取之文件或資料概不被視作有效送達或遞交予本公司。

  (2) 代表委任文件及(倘董事會要求)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有關文件所列明之人士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 (48)小時前送達召開大會之通告隨附之任何文件中就該目的所指明或以備註方式指明之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有)之一(或如未指定地點,則為登記處或辦事處(倘適用));或如本公司已根據前段提供電子地址,則按指定之電子地址收取。代表委任文件在簽署日期計十二 (12)個月屆滿後失效,惟倘續會原訂於該日計十二 (12)個月內舉行則另當別論。送交代表委任文件後,股東仍可出席召開之大會及於會上表決,在此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文件被視作已撤銷論。

  89.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遞交通知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括其他董事)作為其替任董事。如此委任之任何人士均享有其獲委替任之該名或該等董事之所有權利及權力,而該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替任董事可隨時由作出委任之人士或團體罷免,在此項規定之規限下,替任董事之任期將持續至發生任何事件而導致(如其為董事)其須退任該職位或其委任人基於任何原因不再出任董事。替任董事之委任或罷免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知並遞交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為一名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之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作出委任之董事相同之範圍內代替該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之通知,並有權在作為董事之範圍內出席作出委任之董事未有親身出席之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上表決,以及通常在上述會議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之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上述會議之議事程序而言,本公司細則將猶如其為董事般適用,惟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之情況下,其表決權則可累積。

  (c) 繼續出任或成為任何由本公司創辦或本公司作為賣方、股東或其他身份而擁有權益之其他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或股東,且(除非另行約定)毋須交代其因出任該等其他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其他高級職員或股東或在該等其他公司擁有權益而收取之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如本公司細則另有規定,董事可以其認為各方面均適當之方式,行使或促使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之股份所賦予或其作為該其他公司之董事可行使之投票權(括投票贊成任何委任董事或其中任何一名出任有關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之決議案),或投票贊成或規定向該其他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支付酬金。儘管任何董事可能或即將獲委任為有關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及就此可能在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時有利益關係,其仍可以上述方式就行使投票權投贊成票。

  119. 由全體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除外)及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其委任人如上所述暫時未能行事)簽署之書面決議案,將猶如在妥為召開及舉行之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惟有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並且該決議案之副本須已發給或其內容須已知會當時有權按本公司細則規定之發出會議通告方式接收董事會會議通告之所有董事,並且概無董事知悉或接獲任何董事對該決議案的任何反對。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形式相同之數份文件,每份經由一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各自簽署,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之傳线. 所有由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以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身份行事之任何人士真誠作出之行為,儘管其後發現董事會或該委員會任何成員或以上述身份行事之人士之委任有若干不妥之處,或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資格或已離任,有關行為應屬有效,猶如該等人士各自經妥為委任及符合資格並繼續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成員。

  130. (1)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定備有一個或以上印章。就本公司增設或證明所發行證券文件之蓋章而言,本公司可備有本公司印章之複製本作為證券印章,並在其正面加上「證券印章」字樣或按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形式設置。董事會應保管每一印章,未經董事會授權或董事會就此授權之董事委員會批准,一概不得使用印章。在本公司細則其他規定之規限下,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凡加蓋印章之文據須經一名董事及秘書或兩名董事或董事會委任之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括董事)親筆簽署,惟就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之任何證書而言,董事會可通過決議案決定免除有關簽署或以某種機印簽署之方法或系統簽署。凡按本條公司細則所規定形式簽立之文據應視為事先經董事會授權蓋章及簽立。

  131.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董事會就此目的委任的任何人士,均可證明任何可影本公司章程文件、任何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所通過的決議案,以及任何關於本公司業務之賬冊、記錄、文件及賬目;並可證明上述文件的副本或摘要為真實無誤;倘任何賬冊、記錄、文件或賬目存置於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之地點,則存管該等賬冊、記錄、文件或賬目之本公司當地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將被視作上所述獲董事會委任之人士。擬作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決議案副本或會議記錄摘要之文件,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即為使所有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之人士受惠之不可推翻證據,而該人士是基於對該證據之信賴而認為該決議案已正式通過或(視情況而定)該會議記錄或摘要屬正式召開之會議議事程序之真確記錄。

  並應有利於本公司最終推定股東名冊中宣稱根據任何如上所述銷毀之文件作出之每項記載均屬妥善及適當地作出,每份如上所述銷毀之股票均為妥善及適當註銷之有效股票,每份如上所述銷毀之過戶文件均為妥善及適當登記之有效文據,而每份根據本條銷毀之其他文件按照本公司簿冊或記錄中記錄之文件詳情均為有效及生效文件,惟:(1)本條公司細則之上述規定只適用於基於真誠及在本公司未接獲明確通知表示該文件之保存乃與申索有關之情況下銷毀文件;(2)本條公司細則之內容不得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使本公司須就早於上述時間銷毀任何有關文件或在未能符合上文第 (1)項所述條件之情況下負責;及 (3)本條公司細則對銷毀文件之提述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139. 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股份持有人之現金款項可透過任何電子方式(括直接扣賬、銀行轉賬或其他自動化銀行轉賬系統)、支票或股息單或透過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支付;倘以支票或股息單支付,則應以郵寄方式寄至股份持有人之登記地址,或如屬聯名持有人,則郵寄至股東名冊中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於股東名冊所示之地址,或郵寄至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之人士及地址。除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支票或股息單之抬頭人須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持有人,郵誤風險概由彼或彼等承擔,而付款銀行兌現支票或股息單,即表示本公司已經有效付款,即使其後可能發現該支票或股息單被盜或其上任何背書屬假冒。兩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中任何一人均可就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之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派財產發出有效收據。為免生疑問,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以現金支付之款項亦可依董事會可能決定之條款及條件以電子資金轉賬方式支付。

  141. 倘董事會或本公司已於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繼而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而支付全部或部分該等股息,尤其是以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股息;如果分派有任何困難,董事會可用其認為權宜的方式解決,尤其是可就零碎股份發行股票、不理會零碎配額、將零碎股份調高或調低,以及可釐定分派該等指定資產或任何部分指定資產之價值,並可決定按所釐定之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之權利,並可在董事會認為合宜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交予信託人,還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簽署任何必需之轉讓文據及其他文件,有關委任須屬有效及對股東具約束力。倘在沒有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之情況下於某一個或多個地區進行該資產分派在董事會認為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實際可行,則董事會可議決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該或該等地區之股東提供該等資產,而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東之權益僅為如上所述收取現金。因前一句子而受影之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之股東類別。

  144. (1) 經董事會建議,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表明適宜把任何儲備或資金(括損益賬)當時之進賬全部或任何部分撥充資本(不論該款項是否可供分派),就此,該款項將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時原可享有該款項之股東或任何類別股東及按相同比例作出分派,基礎是該款項並非以現金支付,而是用作繳足該等股東各自持有之本公司股份當時未繳足之金額,或是繳足該等股東將獲配發及分派以入賬列為繳足之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又或是部分用於一種用途及部分用於另一種用途,而董事會並須執行該決議案,惟就本條公司細則而言,股份溢價賬及屬未變現溢利之任何儲備或基金只可用於繳足該等股東將獲配發以入賬列為繳足之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在結轉數額至儲備及應用儲備時,董事會應遵守公司法之條文。

  (2) 儘管本公司細則所載任何規定,董事會可決議將任何儲備或資金(括損益賬)當時進賬款項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撥充資本(不論是否可供分派),在下列情況下將有關款項繳足下列人士將獲配發之未發行股份:(i)於根據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之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人士有關之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認股權或獎勵獲行使或權利獲歸屬之時,本公司僱員(括董事)及╱或其透過一間或多間中介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之聯屬人士(指任何個人、法團、合夥、團體、合股公司、信託、非法團團體或其他實體(本公司除外));或 (ii)任何信託之任何受託人(本公司就行使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之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人士有關之安排而將向其配發及發行股份)。